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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大会规程
                来源: | 作者:kamfat | 发布时间: 2019-08-29 | 26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ぷ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现印发ξ 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ξ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ω 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卐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ㄨ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々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卐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ㄨ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 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卐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卐,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々、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 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卐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Ψ 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ζ 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ξ 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 全体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Ψ 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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